(2015)武民初字第00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常德武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山支行与诸阳群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德武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山支行,诸阳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00738号原告常德武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山支行。法定代表人袁桂初,该行行长。被告诸阳群。原告常德武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山支行与被告诸阳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德武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山支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600元,减半收取2800元,由原告常德武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山支行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献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倪宏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