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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商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保华与莫水江、高文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华,莫水江,高文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370号原告张保华。被告莫水江。被告高文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保华诉被告莫水江、高文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张保华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莫水江、高文琴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保华撤回对被告莫水江、高文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取1320元,由原告张保华负担。审 判 长  李良勇人民陪审员  高友根人民陪审员  冯农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