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一初字第1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王某甲、张某与王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张某,王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1330号原告王某甲,农村居民。原告张某,农村居民。被告王某乙,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张某与被告王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张某撤回对被告王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甲、张某负担。审判员 于端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伟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