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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一初字第1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王某甲、张某与王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张某,王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1330号原告王某甲,农村居民。原告张某,农村居民。被告王某乙,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张某与被告王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张某撤回对被告王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甲、张某负担。审判员  于端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伟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