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审刑执字第1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斌犯挪用资金罪、合同诈骗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1499号罪犯张斌,现于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0日作出(2007)杨刑初字第79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斌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撤销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05)张刑初字第915号被告人张斌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赃款予以追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0日作出(2008)沪二刑终字第4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10月14日被投入上海市监狱服刑,2010年3月30日转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20年12月9日止。执行机关于2015年4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兑现记功7次,兑现表扬1次。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张斌减去有期徒刑��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赃款予以追缴不变。(刑期自2007年1月27日起至2019年5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丰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