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侯民初字第3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谢震文与被告王国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震文,王国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3542号原告谢震文,男,汉族,1976年4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置信路**号*栋*单元*楼*号。委托代理人兰新,四川拓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国霞,女,汉族,1971年8月5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安通十四道街*号。原告谢震文与被告王国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谢震文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起诉,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震文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震文撤回对被告王国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3875元,保全费2670元,共计6545元,由原告谢震文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于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薛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