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3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谢震文与被告王国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震文,王国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3542号原告谢震文,男,汉族,1976年4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置信路**号*栋*单元*楼*号。委托代理人兰新,四川拓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国霞,女,汉族,1971年8月5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安通十四道街*号。原告谢震文与被告王国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谢震文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起诉,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震文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震文撤回对被告王国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3875元,保全费2670元,共计6545元,由原告谢震文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于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薛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