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内蒙古中城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李海军等公证债权文书普通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中城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李海军,李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中城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海军,地址乌兰察布市兴和县。被执行人李海平,地址乌兰察布市兴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包宏证内经字第6788号公证书,于2015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海平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海平的银行存款账户83358.75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殿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新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