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兖民初字第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付振强、徐福友等与济宁市兖州区颜店镇付家庙村村民委员会、马道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振强,徐福友,徐存孝,王兆泉,孔令臣,王景福,徐庆,济宁市兖州区颜店镇付家庙村村民委员会,马道国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民初字第877号原告:付振强。原告:徐福友。原告:徐存孝。原告:王兆泉。原告:孔令臣。原告:王景福。原告:徐庆。被告:济宁市兖州区颜店镇付家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颜店镇付家庙村。法定代表人:郑仰田,职务:村主任。被告:马道国。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振强、徐福友、徐存孝、王兆泉、孔令臣、王景福、徐庆与被告济宁市兖州区颜店镇付家庙村村民委员会、马道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振强、徐福友、徐存孝、王兆泉、孔令臣、王景福、徐庆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绪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子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