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民四终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初曰英、初曰江等与初善芝、初乐田等占有物返还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初曰英,初曰江,初曰许,初曰波,初善芝,初乐田,初春妮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四终字第3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初曰英,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初曰江,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初曰许,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初曰波,农民。四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初鹏浩。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初善芝,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初乐田,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初春妮,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岩,山东金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初曰英、初曰江、初曰许、初曰波因与被上诉人初善芝、初乐田、初春妮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4)牟水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初曰英、初曰江、初曰许、初曰波及其委托代理人初鹏浩,被上诉人初善芝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4)牟水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光锐审 判 员 张燕华代理审判员 王莉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斐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