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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民四终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初曰英、初曰江等与初善芝、初乐田等占有物返还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初曰英,初曰江,初曰许,初曰波,初善芝,初乐田,初春妮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四终字第3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初曰英,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初曰江,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初曰许,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初曰波,农民。四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初鹏浩。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初善芝,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初乐田,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初春妮,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岩,山东金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初曰英、初曰江、初曰许、初曰波因与被上诉人初善芝、初乐田、初春妮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4)牟水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初曰英、初曰江、初曰许、初曰波及其委托代理人初鹏浩,被上诉人初善芝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4)牟水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光锐审 判 员  张燕华代理审判员  王莉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斐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