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诉保字第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李强与毕思远、吴荣娟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强,毕思远,吴荣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诉保字第0158号申请人李强,个体工商户。被申请人毕思远,个体工商户。被申请人吴荣娟,个体工商户。申请人李强因被申请人毕思远向其借款50000元,逾期未还。为防止被申请人毕思远、吴荣娟转移财产,申请人李强于2015年5月18日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毕思远、吴荣娟所有的苏C×××××号货车一辆,申请人李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毕思远、吴荣娟所有的苏C×××××号货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群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仇星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