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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三初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郝金武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金武,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三初字第769号原告郝金武。委托代理人罗军举。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岩。委托代理人马如松。本院在审理的原告郝金武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郝金武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金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2元,减半收取406元,由原告郝金武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丽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