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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民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杨宇环与廊坊澳美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廊坊龙堂家具门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宇环,廊坊澳美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廊坊龙堂家具门窗有限公司,天津市益友金属建材有限公司,张亚娟,郭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廊民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杨宇环,女,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被执行人廊坊澳美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华祥路东侧,组织机构代码77130012-4。法定代表人张亚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廊坊龙堂家具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道69号,组织机构代码75811544-2。法定代表人张晓霞,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市益友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刘快庄村,组织机构代码60077035-9。法定代表人郭建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亚娟,女,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郭建平,男,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纠纷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3月30日作出的(2015)冀民一终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7043400元,如存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二、冻结金融机构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 鲜审判员 王东山审判员 秦桂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卢雅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