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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酒肃总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酒泉市金宝菜业有限公司与陈海浪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总保字第5号申请人酒泉市金宝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兴明,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陈海浪,男。申请人酒泉市金宝菜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海浪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酒泉市金宝菜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海浪所有的皖K5G3**号东风牌冷藏车一辆予以保全。申请人酒泉市金宝菜业有限公司提供薛兴明所有的甘F632**号胜达牌轿车、刘玉梅所有的甘FK29**号大众汽车牌小型普通客车作为财产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酒泉市金宝菜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陈海浪所有的皖K5G3**号东风牌冷藏车(登记所有人为安徽省颍上县刘庄煤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 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亚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