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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薛民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刘清荣与张奥、褚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清荣,张奥,褚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薛民保字第109号申请人刘清荣。被申请人张奥。被申请人褚栋。申请人刘清荣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奥驾驶的鲁D×××××号小型轿车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张奥驾驶的鲁D×××××号小型轿车一辆,扣押期限两年。二、查封申请人刘清荣所有的鲁D×××××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