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红民一初字第2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杨玉彬与杨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彬,杨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民一初字第2312号原告杨玉彬。被告杨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彬诉被告杨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玉彬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杨玉彬承担。审 判 长 刘向军审 判 员 李 琦人民陪审员 郭培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齐亚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