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商初字第0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海虹老人涂料(昆山)有限公司与江苏中源特种货柜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虹老人涂料(昆山)有限公司,江苏中源特种货柜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商初字第0306号原告海虹老人涂料(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海虹路1号。法定代表人WONGSOEKMENG,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中源特种货柜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滨海工业园区明珠路118号。法定代表人查宇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海虹老人涂料(昆山)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中源特种货柜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虹老人涂料(昆山)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虹老人涂料(昆山)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虹老人涂料(昆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582,财产保全费1470元,合计335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海虹老人涂料(昆山)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露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