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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民初字第1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张风丽与李文瑞、郑留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风丽,李文瑞,郑留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初字第1108号原告张风丽,女,197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安新,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文瑞,男,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郑留霞,女,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风丽诉被告李文瑞、郑留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文瑞、郑留霞的银行存款30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原告张风丽名下位于郑州市二七区碧云路xx号xx-x号楼x单元x层xxx号的房屋一套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李文瑞、郑留霞名下的银行存款30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张风丽名下位于郑州市二七区碧云路xx号xx-x号楼x单元x层xxx号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13011298**)。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璐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龚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