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袁���与袁志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178号原告袁虹。被告袁志雄。委托代理人王仕洲,黄梅县黄梅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为代为应诉、反驳对方诉讼请求、签收法律文书等一般授权。原告袁虹与被告袁志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并于2015年5月15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淑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虹、被告袁志雄委托代理人王仕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2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但至今被告分文未还,现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20万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一、袁虹的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二、借条一张,其载明“借条今借到袁虹现金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借期一个月身份证号××借款人袁志雄(并捺手印)见证人袁某(系袁志雄儿子)2015年元.6号”,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的事实。被告委托代理人代为答辩称,对原告所诉事实无异议,但被告现在经济困难,希望原告能给予被告一定的宽限期,让被告分期分批偿还。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原告以上两份证据材料,被告委托代理人在庭审质证中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故本院对其证据效力均予确认。结合以上证据材料的分析认定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经庭审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2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被告之子袁某作为见证人亦在该借条中签名。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未能偿还证据充���,该借贷关系真实且未违反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被告负有按期还款的义务,现还款期限已过,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20万元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要求分批分期还款的辩解与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相悖且原告亦不同意、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袁志雄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袁虹借款2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袁志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限于上诉状递交之日起七日内按二审法院核定数额缴纳,邮政汇款至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并注明一审案号,逾期未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逾期双方均不上诉或者按撤回上诉处理的,本判决即为生效判决。审判员王淑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梅艳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