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冷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雷青山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青山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永冷刑初字第15号公诉机关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青山,男,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3月3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4月8日刑满释放;此次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2日被长沙铁路公安处岳阳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同年11月6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永州市冷水滩区看守所。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以永冷检刑诉(20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青山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罗青青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唐花、人民陪审员赵文复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宋敏杰担任庭审记录。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昌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青山到庭参加诉讼。2015年4月13日,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同意该申请。2015年5月13日,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日17时许,被告人雷青山在冷水滩区普利桥镇竹家冲村其家门口,以受害人谭某某的鸡吃了其家田里的稻谷为由发生争执,后雷青山用扁担将谭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谭某某的左肱骨粉碎性骨折,已构成轻伤一级;右手第五掌骨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2014年11月2日,被告人雷青山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该院以被告人雷青山犯故意伤害罪,系累犯,提请法庭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鉴定意见书、勘验笔录、视听资料光盘、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以证实其主张。被告人雷青山辩称其只是将谭某某的左手打伤,谭某某右手的伤势不是其造成的。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日17时许,被告人雷青山在冷水滩区普利桥镇竹家冲村自家门口,以受害人谭某某喂养的鸡吃了其田里的稻谷为由发生争执,后雷青山用扁担将谭某某打伤。经永州市湘永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谭某某左肱骨粉碎性骨折,已构成轻伤一级,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挫裂伤,已构成轻微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害人谭某某的陈述,证实了她被雷青山打伤左手臂、右手掌、左胸部,致左手臂骨折的时间、地点、经过;2、证人雷某甲证实,2014年10月1日晚上,他回家时看到谭某某坐在他家门口用右手握住左手的手腕,谭某某讲手被雷青山用扁担打断了,他就喊起村民将谭某某送到医院。后雷青山讲谭某某的鸡吃了自己田里的谷子并发生了纠纷,自己就用扁担打了谭某某的手;3、永州市湘永司法鉴定中心(2014)临鉴字第71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了受害人谭某某的伤势情况;4、现场勘验笔录及刑事照片,证实了被告人雷青山所使用作案工具及犯罪现场的概貌;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雷青山犯罪时已成年;6、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雷青山系被抓获归案;7、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实了被告人雷青山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刑罚及刑满释放的时间;8、视听资料光盘证实,公安机关审讯被告人雷青山程序合法;9、被告人雷青山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2014年10月1日17时许,谭某某喂养的鸡吃了他家的谷子,他就用扁担打了谭某某的左手臂。本院认为,被告人雷青山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青山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青山打伤谭某某的右手,因仅有受害人谭某某的陈述证实,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雷青山提出谭某某右手的伤势不是其造成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雷青山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青山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青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日起至2016年11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青青审 判 员 唐 花人民陪审员 赵文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宋敏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