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磐民二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洪玉与李文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玉,李文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二初字第58号原告:王洪玉,男,汉族,无职业。被告:李文和,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玉诉被告李文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0元,由原告承担750.00元,退回原告750.00元。审 判 长 赵 君代理审判员 代仁龙代理审判员 刘晓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许 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