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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磐民二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洪玉与李文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玉,李文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二初字第58号原告:王洪玉,男,汉族,无职业。被告:李文和,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玉诉被告李文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0元,由原告承担750.00元,退回原告750.00元。审 判 长  赵 君代理审判员  代仁龙代理审判员  刘晓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许 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