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一申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侯运美、马兰与侯洪伟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再审申请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侯运美,马兰,侯洪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一申字第00038号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侯运美,男,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兰,女,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洪伟,男,196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原审原告侯运美、马兰诉原审被告侯洪伟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16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2014)临民一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侯运美等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2014)阜民一终字第83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判决送达后,侯运美等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侯运美与马兰系夫妻关系,侯运美与侯洪伟系同学关系。2012年10月,侯运美与侯洪伟协商后,将其女儿侯某某送到侯洪伟的燕青饭店帮忙照顾小孩。2012年11月11日,侯某某嗓子痛,侯洪伟将其送回家中。当天,侯运美、马兰将侯某某送至徐庄卫生室输液治疗。2012年11月12日20时左右,侯某某在家中死亡。侯某某死亡当日侯运美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于同年12月11日申请进行尸检。2013年9月11日,安徽医科大学病理学与法医研究所出具尸检报告书,结论为:侯某某符合猝死,仅从尸体解剖形态学上难以确定猝死机制。申请人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为由,申请再审。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天法审判员 钱伟光审判员 巫继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雪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