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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睢凌民初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邱某与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凌民初字第00262号原告邱某,职业不详。被告白某,职业不详。原告邱某与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院于2014年5月7日向原告依法送达了人民法院诉讼费交款通知单,告知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单的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120元。现因原告邱某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120元,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不予收取。审判员  李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