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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山民初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莉与陈绍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山民初字第954号原告王莉,女。委托代理人罗富安,四川贤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绍珍,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莉与被告陈绍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莉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50元(免收)。代理审判员  李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程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