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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法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王玉梅与李国刚、王洪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梅,李国刚,王洪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王玉梅,女,195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铁北街道。被执行人李国刚,男,汉族,出租车司机,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长青乡。被执行人王洪民,男,汉族,出租车司机,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长青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梅与被执行人李国刚、王洪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王玉梅于2014年12月22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1998)富民初字第94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李国刚、王洪民给付赔偿款20458.7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李国刚、王洪民暂无履行能力,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王玉梅鉴于上述情况,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1998)富民初字第9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占录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朱喜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宇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