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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巍商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王武军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巍商初字第471号原告:王武军。被告:XX。原告王武军为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武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变更利息诉请为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一倍计算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经审理认定:2008年1月23日,被告XX因生意资金周转,向原告借得现金共计5万元,双方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后经原告多次向催讨,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至法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武军借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4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一倍支付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王湘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