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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字第2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林永勇与陈文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永勇,陈文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245-3号申请执行人林永勇,男,197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漳浦县。被执行人陈文贤,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浦县。本院作出(2014)浦民初字第32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文贤应于2015年2月15日前支付20000元,2015年6月30日支付26000元。若被执行人陈文贤未按上述约定时间支付货款,申请执行人有权按全部货款人民币60000元扣除已履行部分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永勇于2015年3月12日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支付的案款人民币60000元。经本院发送执行通知书,依法采取冻结等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林永勇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陈文贤已按和解协议自动履行全部还款义务为由申请结案,故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浦民初字第325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庄江海执行员  张丽国执行员  杨福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智良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