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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执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延边华文实业有限公司、董明云质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延边华文实业有限公司,董明云,周桂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延执字第299号申请执行人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延边华文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董明云,男,1955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址为汪清县汪清镇。被执行人周桂珍,女,1956年7月2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址为汪清县汪清镇。申请执行人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边华文实业有限公司、董明云、周桂珍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依据已经生效的(2012)延民初字第342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5142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延边华文实业有限公司、董明云、周桂珍送达了莲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延边华文实业有限公司、董明云、周桂珍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延边华文实业有限公司、董明云、周桂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延边华文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龙井市龙门街铁北路789号(地号2224050040430004000、地类权类型为出让、终止日期为2012年6月24日、使用权面积为33754.50平方米、独用米那几位33754.5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拍卖,在三次拍卖及变卖中均无人参与竞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延边华文实业有限公司、董明云、周桂珍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延民初字第34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陶 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曙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