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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执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孙某因犯盗窃罪产生的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248号被执行人孙某,男,198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移送执行孙某因犯盗窃罪产生的罚金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4)六刑二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涉财产部分义务,本院于2014年1月4日移送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司法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材料附卷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六刑二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书涉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审判长  卢德建审判员  黄 浩审判员  杜道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