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民终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吴友福与漳州市万豪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漳州市万豪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吴友福
案由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终字第2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漳州市万豪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航毅广场丙幢2楼。法定代表人肖国生,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詹俊忠,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志华,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友福,男,195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柯竣隆,男,漳州福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审原告吴友福与被告漳州市万豪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2014)芗民初字第2796号民事判决,判决:一、漳州市万豪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吴友福已付房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损失人民币50000元;二、漳州市万豪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吴友福信赖利益损失人民币199725.03元。原审被告漳州市万豪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1、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2、被上诉人向欣隆房地产购买欣隆盛世3幢××号房产,面积137.73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9448.12元,依据不足,程序违法。3、原判认定当事人双方之间就订购讼争房产形成预约协议,原审被告不与原审原告签订相关协议,已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赔偿责任,该认定错误,缺乏事实依据。请求撤销原判,依法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4)芗民初字第279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花 絮审判员 翁艺晖审判员 李 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卢 杰附本裁定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事实基本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