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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一初字第1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王香杰与刘艳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香杰,刘艳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1774号原告王香杰。委托代理人高新树、陈龙(实习),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被告刘艳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香杰诉被告刘艳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香杰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香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7元,减半收取628.5元,由原告王香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雨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