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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莆行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刘文祥与莆田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莆行初字第40号原告刘文祥,男,194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被告莆田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莆田市。法定代表人翁玉耀,市长。委托代理人吴勇、唐虹,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祥诉被告莆田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因原告刘文祥在庭审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刘文祥负担。审判长陈金发代理审判员张鹏程人民陪审员叶丽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林立群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