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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执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泽华,沧州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孟执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王泽华,被执行人沧州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冲,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王泽华与沧州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2014)孟民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执行人沧州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20日内向申请人王泽华交付盛德经典小区2幢1单元301室商品房一套。二、被执行人沧州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房屋交付日至,按已交房款137541元的每日万分之一向申请人王泽华支付违约金。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泽华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决定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人王泽华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孟民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兴明代理审判员  刘英欣代理审判员  丁祥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立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