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龙小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周洪发与夏培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洪发,夏培林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小民初字第121号原告:周洪发。委托代理人:陈伟宏。被告:夏培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洪发与被告夏培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夏培林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洪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洪发撤回对被告夏培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周洪发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淑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姜稼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