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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龙小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周洪发与夏培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洪发,夏培林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小民初字第121号原告:周洪发。委托代理人:陈伟宏。被告:夏培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洪发与被告夏培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夏培林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洪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洪发撤回对被告夏培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周洪发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淑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姜稼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