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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樊城区牛首镇长寿岛村村民委员会与牛有喜、马长荣、马铁道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阳市樊城区牛首镇长寿岛村村民委员会,牛有喜,马长荣,马铁道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230号原告襄阳市樊城区牛首镇长寿岛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李景辉,该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建军,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有喜。被告马长荣。委托代理人吉飞,湖北亘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马铁道。本院在审理原告襄阳市樊城区牛首镇长寿岛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牛有喜、马长荣、马铁道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樊城区牛首镇长寿岛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襄阳市樊城区牛首镇长寿岛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襄阳市樊城区牛首镇长寿岛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襄阳市樊城区牛首镇长寿岛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十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俊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