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袁航与张攀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航,张攀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0175号原告袁航,男。委托代理人谭伟,重庆凯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冉燕,重庆凯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攀江,男。原告袁航与被告张攀江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原告袁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11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航的委托代理人谭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攀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航诉称,2014年9月10日,被告张攀江找原告袁航借款5万元,并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从2014年9月10日至2014年10月10日。借款期满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还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攀江偿还借款5万元并从2014年10月1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至付清时止。被告张攀江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0日原告袁航(乙方)与被告张攀江(甲方)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双方约定:一.甲方向乙方借资伍万元,借款期限2014年9月10日至2014年10月10日。…二.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借款期限届满,甲方要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袁航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或丙方任意一方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3.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所有费用(包含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均由甲方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袁航于2014年9月11日通过转账5万元给被告张攀江,此后被告张攀江未按约还款,原告袁航诉至法院请求解决。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供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认真履行义务,原告给付借款后,被告未按约还款应承担还本付息的法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矛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攀江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袁航借款本金5万元,并从2014年10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利率标准承担逾期资金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60元,共计171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己代垫,被告应负担费用迳行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向太培代理审判员 曾 途代理审判员 夏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余方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