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民特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沈明九、沈竣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明九,沈竣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江岸民特字第00015号申请人沈明九,武汉市第十六中学退休教师。被申请人沈竣,无业。申请人沈明九诉称,我与沈竣系父子关系,沈竣于1998年3月8日下午4时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经多方查找仍下落不明,故向法院申请宣告沈竣死亡。经查,沈竣,男,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武汉市江岸区汉景村1号2号5楼9号,公民身份号码:××。沈明九与沈竣系父子关系,沈竣于1998年3月离家出走,经沈明九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4月22日在《人民日报》上发出寻找沈竣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沈竣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沈竣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申请人沈明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沈竣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刘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