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山民初字第1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遂宁市圣美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船山区执图广宣工作室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宁市圣美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船山区执图广宣工作室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船山民初字第1268号原告遂宁市圣美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西山路锦兴小区7号楼底层2号。法定代表人杨继联,总经理。被告船山区执图广宣工作室,经营场所船山区育才西路103号。经营者胡介,男,汉族,生于1986年5月9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原告遂宁市圣美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美吉公司”)诉被告船山区执图广宣工作室(以下简称“执图广宣工作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杨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圣美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继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执图广宣工作室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圣美吉公司诉称:2011年8月至2014年6月期间,被告在多起业务活动中委托原告提供活动搭建及设备安装服务,经���算,被告于2014年11月向原告支付部分欠款,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承诺在2015年2月15日前付清80000元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支付。原告遂起诉来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给付原告欠款80000元;2、被告支付欠款逾期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将第2项诉讼请求明确为:判令被告自2015年2月16日起按银行商业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自欠款还清之日止。被告执图广宣工作室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被告执图广宣工作室的经营者胡介向原告圣美吉公司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圣美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活动制作费共计80000.00(捌万元正),定于2015年2月15日前归还完。”欠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还款。庭审中,原告称被告主要从事汽车推广广告宣传业务,原告主要为被���提供活动设备并进行活动场地搭建。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起诉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欠条和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告圣美吉公司以自有的活动设备向被告执图广宣工作室提供活动场地搭建服务,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活动制作费80000元并从2015年2月16日起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欠款付清时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船山区执图广宣工作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向原告遂宁市圣美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活动制作费8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本金8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2月16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船山区执图广宣工作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雷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