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洮民一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民一初字第167号原告张某某,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被告赵某某,公务员,洮南市人,现工作于洮南市园林处。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邵永文审 判 员 袁铁军代理审判员 何 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晓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