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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洮民一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民一初字第167号原告张某某,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被告赵某某,公务员,洮南市人,现工作于洮南市园林处。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邵永文审 判 员  袁铁军代理审判员  何 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晓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