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固执字第2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政权与邢荣崔、刘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固执字第243-1号申请执行人:王政权,男,201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法定代理人:王传说,农民,系王政权父亲。法定代理人:杨露,系王政权母亲。被执行人:邢荣崔,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刘亮,男,197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3)固民一初字第0087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款51179.52元、负担诉讼费552元、应交纳执行费66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邢荣崔、刘亮在金融机构拥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邢荣崔、刘亮的存款5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小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单莉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