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阳县支行与杨锦秀、顾广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阳县支行,杨锦秀,顾广祥,张作君,李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3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阳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府东街**号。被执行人:杨锦秀。被执行人:顾广祥。被执行人:张作君,男,汉族,1982年4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东华路***号**室。身份证号码3426011982********。被执行人:李燕,公务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阳县支行申请执行杨锦秀、顾广祥、张作君、李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民二初字第0040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案件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故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4)凤民二初字第004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刘世毅代理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马可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