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执字第00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于海婷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海婷,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0591号申请执行人:于海婷,被执行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案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依据:(2014)港民初字第1930号民事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海婷与被执行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港民初字第19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实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正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