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终字第0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董跃与倪景春、屈玉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8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倪景春。上诉人(原审被告)屈玉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跃。上诉人倪景春、屈玉卫不服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2015)蓟民初字第51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倪景春、屈玉卫认为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倪景春居住在天津市河西区卫津南路纪明家园3-3-602室,上诉人屈玉卫居住在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洋楼中盛里21-2-401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由二上诉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或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事故发生在津围公路105公里700米处,侵权行为地属于原审法院的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或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史宝龙审 判 员 王晓燕代理审判员 康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闫树超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