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民初字第1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张邵虎与胡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邵虎,胡小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1269号原告张邵虎,男,198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胡小刚,男,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邵虎诉被告胡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邵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张邵虎负担。审判员 何宝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俞 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