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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民初字第1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张邵虎与胡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邵虎,胡小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1269号原告张邵虎,男,198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胡小刚,男,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邵虎诉被告胡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邵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张邵虎负担。审判员  何宝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俞 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