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执恢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四川省地质矿业勘查开发局化探队执行马尔康金鑫矿业有限公司地质矿产勘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地质矿业勘查开发局化探队,马尔康金鑫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恢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地质矿业勘查开发局化探队法定代表人:李进,队长住所地:德阳市天山南路被执行人:马尔康金鑫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剑南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德仲裁字第100号裁决书,在执行四川省地质矿业勘查开发局化探队申请执行马尔康金鑫矿业有限公司地质矿产勘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尔康金鑫矿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将本金及利息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阳市仲裁委员会(2013)德仲裁字第100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三郎木初审判员 :刘 海龙审判员 :何 小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 李 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