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执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孙兴旺与赵海英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兴旺,赵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执字第344号申请执行人孙兴旺,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地址内蒙古扎赉特旗。被执行人赵海英,女,1978年3月1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地址内蒙古科右前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孙兴旺与被执行人赵海英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2015年4月22日申请人孙兴旺与被执行人何布仁图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于2015年4月22日申请人孙兴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海 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辛瑞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