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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刑初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佘某某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某甲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綦法刑初字第0011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佘某甲,男,1954年10月23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汉族,初中文化,住重庆市綦江区。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1月7日被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喻祯洪,重庆渝綦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邓科,重庆渝綦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綦检刑诉(2015)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佘某甲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5月12日、18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海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佘某甲及其辩护人喻祯洪、邓科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綦江区检察院指控,2007年12月至2011年1月,被告人佘某甲担任原綦江县文龙街道某村党总支书记,负责该村的党建和日常行政管理等工作。2007年9月,重庆市开展“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建设,并建立了“巩固退耕还林专项资金”。2009年1月,原綦江县发改委向原綦江县退耕办下达了“2008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投资计划”,其中包括文龙街道的投资计划,文龙街道办事处在同年10月与松榜村签订了《退耕还林梨子管护责任书》。2010年3月和5月,松榜村的“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建设先后通过文龙街道办事处、原綦江县退耕办的检查验收。2010年5月,原綦江县林业局向文龙街道办事处拨付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428700元(含松榜村“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70000元),文龙街道办事处将松榜村“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70000元划拨至该村账户,同年7月27日,被告人佘某甲将该资金借出,其中购买、运输柴油和磷肥仅支付7900元,剩下的62100元被被告人佘某甲伙同时任村主任的赵某某和村会计徐某某以伪造支出劳务费的方法套出后共同侵吞。其中,被告人佘某甲分得赃款40000元,赵某某分得赃款10000元,徐某某分得赃款12100元。2014年7月5日,被告人佘某甲、赵某某、徐某某因担心侵吞62100元之事被审计调查而分别将所得赃款退还于松榜村出纳梅国连处。另查明,2015年1月5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委托佘某乙通知被告人佘某甲到该院“了解情况”,当日下午佘某乙陪同佘某甲到该院,佘某甲即如实供述了其伙同他人侵吞公款62100元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出相关证据证明被告人佘某甲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且有自首情节,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佘某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被告人佘某甲对指控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佘某甲的辩护人辩称佘某甲系自首,且案发前主动退清赃款,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至2011年1月,被告人佘某甲担任原綦江县文龙街道松榜村党总支书记,负责该村的党建和日常行政管理等工作。2007年9月,重庆市开展“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建设,并提供了“巩固退耕还林专项资金”补助。2009年1月,原綦江县发改委向原綦江县退耕办下达了“2008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投资计划”,其中包括向文龙街道的投资计划。后原綦江县文龙街道办事处根据该投资计划向松榜村下达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任务,并于2009年10月与松榜村签订了《退耕还林梨子管护责任书》,要求松榜村在2009年完成对200亩退耕还林梨子的管护,验收合格后支付专项资金7万元。2010年3月、5月,松榜村200亩梨子管护工作经文龙街道办事处、原綦江县退耕办验收合格。后原綦江县林业局向文龙街道办事处拨付了松榜村“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7万元,庚即文龙街道办事处又将该款划拨到文龙街道办事处农业服务中心松榜村账户上,同年7月27日,被告人佘某甲从村里借出此款,用于支付购买、运输柴油和磷肥共7900元,被告人佘某甲与时任松榜村村主任赵某某和村会计徐某某共谋将剩下的62100元占有己有。后被告人佘某甲与赵某某、徐某某三人伪造支付退耕还林管护人员劳务费62100元的工资表,赵某某将购买、运输磷肥支出7900元的发票和虚假的62100元工资表提交给文龙街道办事处农业服务中心,在松榜村的账上将被告人佘某甲之前借出的70000元作了冲抵。事后,被告人佘某甲分得40000元,赵某某分得10000元,徐某某分得12100元。2014年7月5日,被告人佘某甲恐其罪行败露,同赵某某、徐某某一起退出赃款62100元。另查明:2015年1月5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电话联系文龙街道松榜村党总支书记佘某乙,要求其通知被告人佘某甲到检察院“了解情况”。同日下午,佘某乙陪同被告人佘某甲到检察院,被告人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及量刑建议,被告人佘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赵某某、徐某某、曹某某、佘某乙、梅某某等人的证言,《中共文龙街道工作委员会关于松榜村党总支书记选举结果的批复》,《重庆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管理办法》,《重庆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关于2008年巩固退耕成果专项工程投资计划通知》,《退耕还林梨子管护责任书》,《文龙街道办事处关于2008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自查验收报告》,綦江县退耕办关于《2008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林业项目县通译检查验收结果的通知》,县林业局2008年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补植补造、薪炭林、后续产业建设资金兑现表,财政直接支付凭证,丰产林明细分类账,记账凭证,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据,电子联行补充凭证,退耕还林管护资金的领款单,现金支款申请书,情况说明,支付管护人员工资表,借款申请书,支付柴油、磷肥发票,綦江区审计局审计决定书,退款凭证等书证,常住人口信息以及被告人佘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佘某甲在担任原綦江县文龙街道松榜村党总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采用虚假报账方式,侵吞政府支付给松榜村退耕还林专项补助资金62100元,其中被告人佘某甲分得赃款4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佘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对被告人佘某甲的辩护人辩称佘某甲案发前,主动退出赃款,且有自首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证的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及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佘某甲适用缓刑。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佘某甲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春梅人民陪审员  李碧兰人民陪审员  陈 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