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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徐俊与苏承高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俊,苏承高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805号原告:徐俊,男,196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区。委托代理人:樊澍,江苏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华,男,198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金湖县。被告:苏承高,男,197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俊诉被告苏承高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为163元(原告徐俊已预交),由原告徐俊负担。审判长 匡 勇审判员 梁泳诗审判员 刘 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卓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