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汝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余某诉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85号原告余某,男,1983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范某,女,1985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审 判 长  毛光辉代理审判员  杨林辉人民陪审员  刘亚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任 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