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2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夏孝其与重庆市红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向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孝其,重庆市红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向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2474号原告夏孝其,男,195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夏忠梅,女,198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系重庆惠源水务有限公司职工。被告重庆市红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广场路11号3楼(未提供组织机构机构代码)。法定代理人刘福寿,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徐向于,男,汉族,1965年3月7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夏孝其与重庆市红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向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孝其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孝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孝其负担。审判员 彭 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米志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