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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章红英与黄钢锋、陈锋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章红英,黄钢锋,陈锋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保字第10号申请人:章红英。委托代理人:徐敬明。被申请人:黄钢锋。被申请人:陈锋锋。申请人章红英与被申请人黄钢锋、陈锋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章红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价值3万元),要求对被申请人黄钢锋所有的浙G×××××号小型汽车进行诉前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章红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黄钢锋所有的浙G×××××号小型汽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蒋若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