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中刑减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伍玉刚强奸罪、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伍玉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阿中刑减字第147号罪犯伍玉刚,男,198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县人,现在阿克苏监狱服刑。2011年3月4日,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阿中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认定伍玉刚犯强奸罪、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2013年8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新刑减(假)字第462号刑事裁定,依法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不变(余刑至2032年4月28日止)。执行机关阿克苏监狱于2015年5月4日以罪犯伍玉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伍玉刚在服刑中的表现进行了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伍玉刚能认罪服法,改造态度端正,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主动完成作业,成绩良好。同时,罪犯伍玉刚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表现突出。2013上半年、2013下半年,2014上半年,2014下半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四次;2013年7月12日获监狱记功一次;2013年10月12日,2014年1月24日,2014年5月12日,2014年8月4日,2014年8月19日,2014年11月21日获监狱季度表扬六次。本院认为,罪犯伍玉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伍玉刚准予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罚金10000元不变(余刑至二〇三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江审判员 赵端泰审判员 田 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晓萍 微信公众号“”